鋰電池由于其特殊的化學性質,在包裝盒和運輸中處理不當很容易發生燃燒和爆炸事故,所以鋰電池是屬于危險品類的。
2016年2月23日,國際民航組織(ICAO)就宣布:從4月1日起,將禁止客機運輸鋰離子電池。這是繼兩年前禁止客機運輸鋰金屬電池后的又一嚴格禁令。禁令發布后將導致鋰電池類產品的運輸方式較以前更加集中化,而海運的比例將進一步得到提高。
鋰電池海運基本要求:
在國際海運危規中,鋰電池屬于列明物品,其對應的聯合國UN編號分別為UN3090、UN3091、UN3480和UN3481這四個,危險品類別均為第9類(雜項危險物品)。根據海運危規中第2.9.4章節規定,鋰電池(組)以及設備中的鋰電池(組)必須滿足以下5點要求,方可進行運輸。
1、電池須通過UN38.3測試要求,及1.2米的跌落包裝試驗;
2、外包裝均須貼9類危險品標簽,標注UN編號;
3、其設計可保證在正常運輸條件下防止爆裂,并配置有防止外部短路的有效措施;
4、堅固的外包裝,電池應被保護以防止短路,在同一包裝內須預防與可引發短路的導電物質接觸;
5、電池安裝在設備中運輸的額外要求:
(1)設備應進行固定以防止在包裝內移動,包裝方式應防止在運輸途中意外啟動。
(2)外包裝應能夠防水,或通過使用內襯(如塑料袋)達到防水,除非設備本身的構造特點已經具備防水特性。
6、鋰電池應使用托盤裝載,避免搬運過程受到強烈振動,托盤的各垂直和水平邊使用護角保護;
7、鋰電池裝載集裝箱內須進行加固,加固方式和強度應符合進口國的要求(如:美國境內有鐵路協會<ARR>,美國危險品協會,北美爆炸物管理局<B.O.E>,聯邦汽車運輸安全管理局,美國海岸防衛隊,美國運輸部和《海上危險品運輸規則》有相關規定),若因發貨人疏忽加固或加固不當,在目的港將被扣箱,并發生碼頭的操作費、堆存費、移箱費、重新加固等高額的費用;
8、出口北美地區需在集裝箱四周規定位置粘貼9類危險品標簽。
海運危規對處置和回收目的的鋰電池運輸的相關要求:
對于處置和回收目的的鋰電池,在運輸前不需要滿足38.3測試等海運危規中第2.9.4章節規定,然而包件須標記“用于處置的鋰電池組”或“用于回收的鋰電池組”等字樣。
總之,在對鋰電池進行海洋運輸前,需首先熟悉海運危規(IMDG code 37-14版)對此類產品的相關運輸要求及包裝規范,其次依照規則減少不必要的運輸流程與經濟成本,最終確保產品海運時的順利展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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